通 知
派遣员工韩辉于2009年8月26日在请假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至今。根据与我公司签订的《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韩辉近日与公司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