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我公司派遣员工刘昌平于2009年9月9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情况下擅自离职。根据与我公司签订的《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员工不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司视其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予以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请刘昌平近日与我公司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