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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劳动法律法规常见问题解答
2009-11-02 11:31:45 (已经被浏览1958次)

常见问题1

  问: 员工不按要求将保险转入,公司需要对其进行补偿吗 ?

  您好!如果员工不将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公司应该怎么办?公司需要在员工离职或被辞退的时候做出补偿吗?如果员工提出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企业应该承担的保险部分,公司需要承担吗?

  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即使劳动者自身原因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并不因此免责。劳动者不将社保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即无法为其办理社保,这样用人单位将面无法办理社保的风险(最严重的是工伤保险的风险)。所以,建议用人单位最好不要使用这样的劳动者。

  如果做不到不使用这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或用工中就此达成书面的协议,以证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劳动者自身造成的。对于劳动者在离职或被辞退的时提出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企业应该承担的保险部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来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企业应该承担的保险部分。

常见问题 2

  问:员工屡犯错误被辞退反而告我们要赔偿?

  我公司一名员工因为屡犯错误工作不认真。经常上班迟到。公司决定辞退。马上叫走人。这名员工反而上劳动仲裁告我们要赔偿金?这种事情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劳动者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的事实行为,可依法严格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对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实施辞退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其程序是:

  (1)在辞退违纪职工时必须切实查清违纪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

  (2)对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企业行政讨论后,由厂长(经理)做出决定;

  (3)企业行政做出决定前,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4)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对符合辞退条件的合同制工人应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企业行政应及时将辞退职工的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总之,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只能依法依合同解除已生效的劳动合同。

常见问题3

  问: 试用期时,个人突然自动离职

  我公司的试用期合同规定,在第一个月内,个人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工资. 此项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答: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照国家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须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劳动部门相则须支付工资,且加付25%(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50%到100%)的赔偿给员工。

常见问题4

  问:对员工辞退如何处理

  您好!我们公司成立于1998年,前身是一家国营企业,于2006年3月被收购改制为民营企业,现有我公司一名员工,于2000年进入公司,现由于该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如果现在要辞退此员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公司还用承担什么责任吗?我们给员工办理有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劳动者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的事实行为,可依法严格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对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总之,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只能依法依合同解除已生效的劳动合同。

常见问题 5

  问:企业提前解除劳动者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企业提前解除劳动者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是否应于解除合同当天结清工资与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

  答:依据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之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工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依常理也应在此时结清。

常见问题6

  问: 关于劳务人员解约

  有一个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单位已经工作近10年,但最近接到派遣单位将停产的通知,将解除劳动派遣。对于此部分希望了解,派遣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代通金的部分?如需要支付如何计算?不支付,又是为什么?

  答:首先,需要明确问题内容,在派遣关系中,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所以,从理解上,您想问的应该是用工单位停产,解除与派遣人员的派遣关系,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支付问题。如果是上述问题,则答复如下:

  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应该是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即接受派遣单位。

  2、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该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常见问题 7

  问: 企业如何规避实习生在企业实习的工伤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实习生在企业实习的工伤风险?如果在《实习协议》中规定相关条款,如果描述?

  答:1、对于实习生,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实习过程中,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的责任并无法定的划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原则上,谁用工,谁承担工伤风险,所以只要接收实习生到本单位实习工作的,接收单位即应承担工伤风险。但由于实习生是在校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有民事的委托关系,如果学校同意学生在外实习,出现工伤,学校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司法实务中出现过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情况,当时裁决为:学校承担学生的治疗和康复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

  2、为了避免风险,建议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及其家长、学校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同时明确三方在实习期间各自的责任。如果使用实习生,建议为其缴纳商业保险,弥补不能缴纳工伤、医疗社会保险的风险。

常见问题 8

  问: 关于劳动时间

  我所在行业采取的一周六天工作制度,且每天8小时,请问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查阅劳动法,上面有一条称服务性行业每周应保障员工一天休息,请问我该以什么为准

  答:1、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常见问题 9

  问: 员工当月中旬提出辞职后第二天就没来上班,是否应该支付当月工资

  员工16日提出辞职,17日就不为上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当月工资?

  答: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没有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工资应该支付,但是由于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员工也因该予以赔偿。位与学生及其家长、学校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同时明确三方在实习期间各自的责任。如果使用实习生,建议为其缴纳商业保险,弥补不能缴纳工伤、医疗社会保险的风险。

常见问题 10

  问: 关于劳动时间 我所在行业采取的一周六天工作制度,且每天8小时,请问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查阅劳动法,上面有一条称服务性行业每周应保障员工一天休息,请问我该以什么为准

  答:1、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常见问题 11

  问: 员工当月中旬提出辞职后第二天就没来上班,是否应该支付当月工资 员工16日提出辞职,17日就不为上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当月工资?

  答: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没有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工资应该支付,但是由于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员工也因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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