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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社保新规正式执行!严打社保“挂靠”缴费!
劳动合同、社保、薪税不一致如何破局?

严查代缴社保开始!人社部刚刚通知!即日起,企业劳动合同、社保、薪税不一致要注意了,查到必罚!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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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法》下劳动合同、社保、薪税“三位一体”合规困境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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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史上最严社保监察条例

人社部刚刚通知!

近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向上滑动阅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幅增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抓紧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立法工作。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1年5月18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推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考虑到原《办法》规定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办法》,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一是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


二是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规范化。《办法》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基金监督的相应监督权限,明确基金监督实施的基本要求,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强调对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有利于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严厉打击侵害基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包括什么?


答:《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从监督范围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事项: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事项: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是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监督事项:提前退休审批情况;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哪些权限?


答:《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是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二是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三是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四是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体怎么实施?


答:《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问: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和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类是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二是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三是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类是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划重点:

新《办法》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早在2020年社保已经全面由税务部门征收,但部分企业倾向于先观望。随着今年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发布执行,从政策趋势看,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新规执行后,有很多HR伙伴在后台咨询劳动合同、社保、个税“三位一体”的问题:

社保新形势新办法下,企业如何应对风险?

灵活用工合规操作方案如何执行?

如何解决异地员工属地化社保需求?

......


金沙人力特别邀请了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罗霆4月12日下午2:00免费直播解读《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帮助企业在新政《办法》下,劳动合同、社保、薪税“三位一体”合规困境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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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政策后果严重

退回社会保险金以及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具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严查开始,已有公司被罚!

近期,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给个人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


以上三家公司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分别为152人、27人、16人,分别处于912000元、162000元、96000元的罚款。

03

劳动合同、社保、薪税不一致怎么办?

1.劳动合同签总公司,社保缴在分公司,公司主体不一致,这样可以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是常见行为,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缴社保,在实际中确实有企业在这样做,操作层面是可以实现的。


但是从员工属地待遇享受层面来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比如工伤认定时,要求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的单位主体要一致,积分落户时要求合同与社保一致,孩子入学时也同样要求一致。以上情况在审核时,发现合同社保不一致,将不能享受或者报销,既不能满足员工的需求,企业又可能承担一定风险与成本支出。


2.合同、社保、个税后续有可能和公积金并成四位一体吗?


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履行并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缴纳个税,缴纳公积金。


从目前员工待遇审核情况来看,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三位一体是常态,而公积金主要在贷款时会要求提供社保、合同等辅助证明,所以优先保证三位一体,有条件的企业四位一体。


3.劳动合同,社保,工资都在总公司,员工在属地工作,属地工伤后,总公司都能申报吗?


总公司三位一体,统一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发生工伤后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建议在员工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作地点,和工作派驻等内容。


4.公司部分员工合同、个税在总部,通过代缴机构在工作地缴纳社保,此操作会影响公司未来上市计划吗?


企业如果有上市计划,不建议通过代缴机构来单独缴纳社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是并不一定会影响,需要沟通和说明,建议尽快调整“三位一体”,上市前合规合法是基础。


5.公司转第三方外包,员工工龄怎么延续或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员工本人意愿变更用人单位的,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与新单位(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延续工龄。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龄会延续过来。


建议原单位与新单位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


更多政策问题,欢迎4月12日到直播间和罗霆副局长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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