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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的“痛经假”,你都造吗?

对于许多女性同胞来说,面对“大姨妈”折腾,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甚至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然而对于女性职工的痛经假,我们来看看各个地方的规定。

1990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5123日。《规定》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

2004年颁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提到: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或者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2009年,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

2012年,安徽省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

在四川,“痛经假”也存在19年之久。根据1997年起实施的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规定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未加温的冷水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等六类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也就是说,上述六类工种的女性在四川可以因例假公休2天。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但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么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女职工担心,未来将存在“有法不依”的尴尬。

痛经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难,直冒冷汗,晕厥过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开”,不少女网友的描述令人心惊。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计划生育科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禤庆山昨日告诉新快报记者,痛经算是最常见的妇科症状之一,分为轻度痛经和重度痛经,“疼痛已经严重到影响生活、工作、学习的,被认为是重度痛经”。同时,需不需要卧床休息,需不需要吃止痛药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有70%以上的女性每月被经期综合征困扰,57%的女性在经期会受痛经影响。痛经女性中,89%的人有疲乏感,一半女性出现头痛及食欲不振。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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